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第 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