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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罰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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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第 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