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