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