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