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8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