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9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