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9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