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