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9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九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與源自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應由合格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