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5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本章所規定之建設等級,以條文規定之機械強度為基準。 供電導線、通訊導線及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按其強度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其順序依次為特級、一級及二級,而以特級為最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