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當施加於支持物之荷重大於支持物單獨所能承受之強度時,應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加以補強。 此種補強方式亦可用於需限制相鄰跨距弛度之不當增大,或對於轉角、線路終端、兩邊跨距差異太大及建設等級改變等有充分不平衡荷重存在之處,提供足夠之機械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