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0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若無試驗標準,應有良好工程實務試驗方法,以確保其性能。 前項所稱試驗標準包括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