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 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 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