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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30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3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 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 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之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可清楚看見明顯之安全標識。 四、進出門之設計,應於該門由外面上鎖後,裡面仍可開啟。但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設計以防止由外面上鎖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0 條(第 22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1 條(第 22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2 條(第 22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3 條(第 223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24 條(第 2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