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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3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交流運轉電壓超過九十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於下列情形下,地下構造物中之供電電纜得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傳輸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之通訊電路,不在此限。 一、符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該電纜應有識別,其標識應符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6 條(第 246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7 條(第 24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8 條(第 24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9 條(第 24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0 條(第 2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