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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5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非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4 條(第 254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5 條(第 25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6 條(第 256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7 條(第 257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58 條(第 25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