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