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六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若供電或通訊設施在洞道內使用之空間為非合格人員易進入者,或供電導線未符合第九章至本章電纜系統相關規定時,其裝設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