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1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七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