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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0

內容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其許可期限得以五年為限: 一、再利用產品項目與該來源物質廢棄前相同且具同等品質。 二、再利用產品為稀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銦、鎵)。 三、再利用產品為前款以外純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單一金屬,且再利用製程衍生固體廢棄物之產出量低於總事業廢棄物投入量百分之二十。但投入再利用屬液體事業廢棄物者,不受衍生廢棄物產出量之限制。 四、再利用產品為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規定應辦理檢驗之產品。 五、再利用產品已經本部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依前項之規定。 經本部許可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經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依前項規定提出展延申請,且再利用機構於前案許可期間無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本部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時,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後至本部作成展延准駁決定之期間內,得依原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