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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0

內容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物種類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三、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四、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六、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七、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九、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再利用作業期程。 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