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