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2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 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