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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5 條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2

內容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相關法律條文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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