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4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