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會議,並得視經貿發展情況或需要,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助於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之協定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