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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罰則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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