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