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輸出入貨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核配配額。 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 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