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