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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檢察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內容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罰則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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