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