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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檢察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
有罰則
快速導航
📝
內容
⚖️
罰則
📋
條文摘要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內容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罰則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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