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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6-13

內容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罰則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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