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