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