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報驗商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封存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