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10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