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8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14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