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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2 條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2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14

內容

監視查驗商品之生產廠場,其品質管理系統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辦妥監視查驗登記且備置基本檢驗設備者,於其登錄範圍內得申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前項基本檢驗設備,由標準檢驗局定之;修正時,標準檢驗局得通知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於期限內完成備置。

相關法律條文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