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14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