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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12 條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12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14

內容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 一、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 二、商品檢驗方式經公告不採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三、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四、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範圍變更後,未包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 五、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 六、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七、經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於期限內完成基本檢驗設備之備置,屆期未完成。 八、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

相關法律條文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