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