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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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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
📝 內容
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