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3-19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