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3-19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 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驗報告取得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得限制其報驗商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