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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第 4 條

商品免驗辦法|第 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1

內容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四、輸入供型式試驗用商品者,應檢附由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提供之相關文件。 五、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其所屬機關或其所委託機構核發之公函或證明。 六、經專案同意者,應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同意函。 輸入之商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予駁回。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免驗辦法

  • 商品免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品免驗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