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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第 10 條

商品免驗辦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1

內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免驗通關證號,不受本辦法免驗金額、數量、次數或核銷規定限制: 一、輸入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特定之非銷售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或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其報驗義務人經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為優良廠商。 二、輸入經標準檢驗局核定屬重大投資案所需之非銷售自用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驗義務人屬經主管機關核定重大投資案之投資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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