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第 1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1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建立商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