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第 17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1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