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7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8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