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6-18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非供交易之標示,應以中文標示於度量衡器本體正面及其包裝或容器之顯著部位。 前項度量衡器本體之標示,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並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標示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依規定辦理檢定。